有關臺端函為「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才可興建農舍,該項法令何時實施修正」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6.22.營署綜字第1000034803號
說明:
一、復臺端100年6月3日申請書。
二、有關「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才可興建農舍」乙節,其相關法令制訂時間如下:
(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於66年1月19日制訂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自用農舍證明。」
(二)「農業發展條例」於89年1月26日修訂第18條第1項與第3項規定:「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
(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於90年4月26日訂定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