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府函為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之客運業停車場得否申請附設自用加儲油設施,與甲種、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時,其土地使用總面積是否應受不得超過上開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之限制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1.10.3營署都字第○九一○○五九七五三號函
一、有關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之客運業停車場得否申請附設自用加儲油設施乙節: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規定,僅放寬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之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及貨運寄貨站,得於住宅區設置,而其相關之附屬設施則不在允許使用之範圍內,以維護住宅區之居住安寧、公共安全及衛生。準此,位於住宅區之客運業停車場擬申請附設自用加儲油設施,與上開條文規定未符。
二、有關甲種、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時,其土地使用總面積是否應受不得超過上開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之限制乙節:依「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規定,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屬附屬設施,是以,其主要使用項目或行業如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者,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之使用面積應與其主要使用項目或行業之使用面積合併計算並據以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