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11.22.營署建管字第0940059902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94年10月2日申請書。
二、「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D-3組或D-4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1第1項第2款所明定,上開規定之「停車空間」係包含各類組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