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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技術規則修正前之規定申請建築並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可否淮其就原退縮建築之樓層依修正後之前開規則申請平面增建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2.11.22.台內營字第192291號

說明:

一、復貴廳72.11.11.七二建四字第227375號函。

二、按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即建築行之終結,其申請增建,應屬另一法律行為,自應依行為時之有關規定辦理,本案應請貴廳依現行有關法規就其結構安、建築高度、建蔽率等整體檢討逕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