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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經法院假扣押查封可否准予建築疑義。

內政部函 60.07.21.台內地字第428408號代電

說明:關於「被法院假扣押查封之土地申請建築時有否影響假扣押查封效力之虞」如何認定乙節,經函准司法行政部60.07.08.台(60)函民第5575號函開:「二、按假扣押係以保全執行標的物之價值,使債權人將來得滿足其金錢債權為目的。故建築基地被扣押後,如准許於該基地上新建或就原有建物增建改建,致影響該基地之價值時,依法自應予禁止,以維債權人之權益。惟債權人於假扣押效力發生後,既以書面同意債務人或建物所有人為上開行為似無再予保護之必要。」等由,本部同意司法行政部之意見,嗣後凡經債權人出具同意書,同意在被法院假扣押查封之土地上建築者,即可認為不影響假扣押查封之效力,應准予申請新建、改建、增建或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