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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興建工廠得否因土地被徵收為交通用地而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之1規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8.12國署建管字第1131130353號函

一、依貴局112年10月6日中市都建字第1120220673號函及113年8月8日檢送補充資料辦理。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之1規定:「作業廠房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受前條第一項單層樓地板面積之限制:……三、原建築基地可建築之單層樓地板面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其中部分經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致賸餘基地無法符合規定,或建築基地上之建築物已領有使用執照,於重新申請建築執照時,因都市計畫變更建蔽率調降,致無法符合規定。」上開條文之「公共設施用地」係屬都市計畫規定,來函所述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被徵收為國有交通用地之情形,與上開條文所述都市計畫地區「經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情況類似,得適用上開條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