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寬公教人員承購國民住宅辦理公教購宅貸款

內政部74.2.27台內營字第二九○○六三號函

一、「凡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辦法規定,公開核配之國宅承購人,得放棄國民住宅貸款,辦理其他住宅貸款。」本部經以79.9.20台內營字第一七六一○○號函釋在案。

二、國民住宅原承購人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自行出售國民住宅及基地者,其承購人得放棄依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按原承購人之國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承借國民住宅貸款,辦理其他住宅貸款。

三、前開經核准辦理國宅貸款以外之其他住宅貸款之國宅,仍應受國民住宅條例及有關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