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亡故,其繼承人未辦妥繼承登記,得否由全體繼承人出具建築物拆除同意書准予拆除一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4.06.03.台內營字第318917號
說明:
一、復 貴局74.04.22.北市工建字61974號函。
二、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建築物為權利客體,因拆除而失去存在,發生權利變動,性質上應屬處分行為。本件因繼承於登記前,全體繼承人依法已取得建築物之所有權,撥之前開說明,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由全體繼承人出具建築物拆除同意書而准予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