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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執行疑義

內政部86.9.24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二一號函

一、查首揭審議規範第三點規定:「申請人依本規範申請變更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免依本部七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三二八四七七號函規定程序報核,...。但其擬舉辦之事業,依規定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先徵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本案擬舉辦之住宅社區開發事業,目前尚無相關法規規定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故依上開審議規範之規定可逕向臺中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無須先行報部同意。

二、至本案計畫人口如何估算乙節,查行政院頒「農地釋出方案」肆有關總量監控部分已載明,各目的事業在各生活圈之計畫需求總量,以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中之農地變更需求總量所估計至民國一百年約四萬八千公頃,為第一監控量...。是以現階段農地變更審查係以前揭方案規定之監控總量為執行之依據,非以個別都市計畫為基準,其計畫人口之估算,應不受原都市計畫人口總量分派之限制。惟地方政府於當地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其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實際狀況,適當檢討納入由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住宅社區所增加之計畫人口,以資妥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