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隔音構造於核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執行疑義,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10.11.10營署建管字第1100817268號函
說明:
一、依110年10月5日本部建築研究所主辦110年度住宅樓板衝擊音隔音設計及技術應用推廣講習會綜合座談提問事項辦理。
二、依本部109年9月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4801號函檢送本部109年8月20日研商「隔音構造核發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之執行事宜」會議紀錄案由一決議,有關建造執照申請、核發與抽查,涉及隔音構造之行政程序作法如下:
(一)申請建造執照時,起造人應於工程圖樣載明隔音構造之隔音性能或適用條文之款次,例如: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ΔLw○分貝以上或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46條之6第1項第○款(僅能擇一),核發建造執照後,其有關隔音構造簽證內容如符合上開方式,即符合法令之規定。
(二)按建築法第39條規定:「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是於興工前或施工中,隔音構造適用條文之款次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設計。
(三)如採性能式規定者,僅需於申請使用執照以前,檢附性能認可文件即可,無涉變更設計。
(四)如係採用本編第46條之6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6目者,申請使用執照時,應確認隔音構造適用條文之目次,亦無涉變更設計。(例如:申請建造執照時,載明本編第46條之6第1項第1款,申請使用執照時,確認為第46條之6第1項第1款第○目)。
三、有關本編第46條之6樓板衝擊音隔音構造之保固、勘驗及變更使用疑義,本部109年6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90809746號函已有明文,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