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縣潭子鄉公所於民國六十九年及七十年間徵收之工程受益費,其中有已有繳納工程受益費之土地係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否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退還工程受益費,並加計自繳納日起至退日止之利息
內政部80.11.13台內營字第八○○二七五二號函
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六條係受益人對應納之工程受益費有異議時,循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應補繳或退費之規定。本案台中縣潭子鄉公所誤徵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工程受益費,該項徵收行為應可類推適用民法所稱不當利規定,除應撤上開具瑕疵之違法行政處分外,並準用民法第一七九條及第一八二條之規定,辦理返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