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所轄西寧國宅承租人陳請放寬國宅承租資格
內政部81.1.16台內營字第八○○三九二八號函
國宅承購(租)資格中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者為準,且以是否擁有自有住宅所有權之全部為認定基準,並不因其面積小而視為無自有住宅。至共同持有住宅或持有非住宅之其他建築物而未有居住事實者,承購(租)國宅資格之認定仍請依照本部八十年九月十日台(八十)內營字第八○七八一五一號函及本部營建署七十九年九月十八日營署宅字第一七八○號函辦理。
內政部81.1.16台內營字第八○○三九二八號函
國宅承購(租)資格中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者為準,且以是否擁有自有住宅所有權之全部為認定基準,並不因其面積小而視為無自有住宅。至共同持有住宅或持有非住宅之其他建築物而未有居住事實者,承購(租)國宅資格之認定仍請依照本部八十年九月十日台(八十)內營字第八○七八一五一號函及本部營建署七十九年九月十八日營署宅字第一七八○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