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建築物辦理使用執照用途變更之停車空間數量檢討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01.21.國署建管字第1140008251號

一、依據社團法人臺中市建築師公會114年1月13日中市建師專(變)字第1141300026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會函詢建築物辦理使用執照用途變更之停車空間數量檢討1案,本署112年11月21日國署建管字第1120526942號函(如附件)已有明示。又「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如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從其規定。來函所詢事宜涉屬個案事實認定,請檢具具體辦理變更事實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註:112.11.21.國署建管字第1120526942號詳請參閱附錄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