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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內廣二用地,可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興建地下停車場

內政部88.8.10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一三三號函

一、查人行廣場用地係屬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所定廣場用地之一種,依院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申請作立體多目標使用,自無不可。

二、至於人行廣場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得否供緊臨建築基地之停車場作汽車通道出入使用乙節,查上述二種用地,既經指定供行人使用,自不得供緊臨建築基地之停車場作汽車出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