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具主從用途關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執行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 111.08.31.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15960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1年5月27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135378500號函辦理。
二、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以下簡稱變使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申請變更為多種使用類組者,應同時符合各使用類組依附表三規定之檢討項目及附表四規定之檢討標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以主用途之使用類組檢討:一、……二、從屬用途範圍之所有權應與主用途相同。三、從屬用途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使用單元樓地板面積之五分之二。四、同一使用單元內主從空間應相互連通。」次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第5條附表一定有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合先敘明。
三、綜上,建築物於同一使用單元內具有多種使用類組,經檢討具主從關係時,如主用途與從屬用途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主用途之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標準檢查規模,但從屬用途已達應申報規模者,其檢查項目依主用途檢討,檢查頻率依從屬用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