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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住宅補貼申請人育有年滿20歲未同戶仍在學之子女,可否認定為單親家庭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6.9.25營署宅字第1060060965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9月13日府工建字第1060317477號函。

二、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第3之1點第1項規定略以:「本辦法所稱單親家庭,指申請人離婚、喪偶、配偶服刑、申請時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其育有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二)年滿二十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學,其就讀之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及同點第2項規定:「前項申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指申請人育有未滿二十歲之子女,並得對該子女行使權利負擔義務。該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有關貴府上開函詢申請人育有年滿20歲未同戶仍在學之子女,是否得比照上開第3之1點第2項「未成年子女不同戶籍時,可檢附該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等資料,而給予單親家庭加分」規定1節,基於本點意旨係為照顧單親家庭育有上開情形之子女,而給予加分,使其有優先補貼的機會,故該「年滿20歲仍就學」未同戶之子女,亦可比照「未成年」未同戶之子女,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等資料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