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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場站聯合開發之土地及建物使用種類法規適用疑義

內政部80.4.19台內營字第九一六七八四號函
查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省(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準此,省(市)政府依上開規定於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訂定之土地使用種類性質,自屬都市計畫內容,殆無疑義;復查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聯合開發計畫土地使用涉及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變更者,應於公告實施前先依法完成變更程序。」,是以本案聯合開發計畫有關土地及建物使用種類性質如未能符合都市計畫有關規定,自得依上開辦法規定,先行依法完成都市計畫之變更,並無法規適用競合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