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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之疑義


內政部63.5.6台內營字第五八○九四九號函

一、主要計畫發布實施雖已逾二年以上,如尚未豎立樁誌無法確定建築線者,自可不予指定。

二、依主要計畫指定建築線時,應顧及將來擬訂細部計畫能否彼此配合。對建築基地之深度及寬度,應依照畸零地規定辦理。

三、已擬訂細部計畫並公開展覽之地區,以俟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再行發照為原則,惟為便民起見,該細部計畫報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照案通過部分,在未發布實施之前,可依通過計畫先予指定建築線,發照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