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七條立體多目標使用規定,在車站用地興建車站大樓,其二樓以上供作百貨商場、餐飲服務,該供作百貨,餐飲等使用之房屋可否出售,又土地可否按持分計算連同出售疑義
內政部72.2.25台內營字第一四二四六九號函
有關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七條立體多目標使用規定,在車站用地興建車站大樓,其二樓以上供作百貨商場餐飲服務時,該作百貨、餐飲等使用之房屋,可否出售,有關法規並無明文禁止規定,惟其土地如屬公有土地時,其處分應依其公地性質,分別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公有土地管理辦法第六條以及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