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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部102年12月6日台內營字第1020812243號函(註)釋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3.03.05.營署建管字第1030013165號

說明:

一、復貴所103年2月25日(103)貴函字第0225號函。

二、依據本部旨揭號函說明二所示:「有關個別農舍之外牆或其代替柱、遮陽板、陽臺、屋簷、出入口雨遮、雨遮、花臺,於一樓地坪施作停車空間或其他水泥地坪,均應依本辦法規定將其水平投影面積全部納入農舍用地面積檢討,即其水平投影面積均不得超過農舍用地面積(農業用地10%部分)之範圍」,該函所指個別農舍之外牆或其代替柱、遮陽板、陽臺、屋簷、出入口雨遮、雨遮、花臺,不論於其下方之一樓地坪是否有施作停車空間或其他水泥地坪,均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將其水平投影面積全部納入農舍用地面積檢討;另於一樓地坪施作停車空間或其他水泥地坪者,亦應依規定將其水平投影面積全部納入農舍用地面積檢討。如有疑義,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