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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以雙層機械停車設備設置之有關規定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77.08.03.台內營字第615891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77.7.14.北市工建字第三九六九七號函辦理。

二、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以雙層機械停車設備設置者,若其確無礙實際停車功能及使用安全,則該停車設備之總高度得不予限制,但其第一層之淨高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

三、至若原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為平面式,嗣後申請變更為立體式(如雙層機械停車設備等),其原供停車使用之範圍、面積及停車數量,應不得因停車設備之變更而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