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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宅承購人經法院訴訟,和解成立須將所有國宅全部產權移轉二分之一與仳離配偶釋示案

內政部89.1.28.台內營字第8902406號函

本案國民住宅承購人○○○君與陳情人○○○君既已仳離不具夫妻名義,其依法院和解筆錄辦理國民住宅所有權部分移轉,仍應符合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