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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級住宅主管機關之認定


內政部營建署70.2.3營署宅字第六三一二號函

一、查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在省為省政府,其業務主管單位為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其業務主管單位為國民住宅處;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其業務主管單位為國民住宅局,未設國民住宅局者為建設局。

二、查主管建築機關在省為建設廳,在直轄市為工務局,在縣(市)為工務局或建設局,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者,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