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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下水道規劃設計,其水理分析技師簽證人選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3.1.9營署工程字第0920082105號函

下水道法第十七條規定,下水道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得委託登記開業之有關專業技師辦理。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稱「專業技師」,指依技師法規定取得環境(衛生)工程、土木或水利科之工業技師。有關技師辦理簽證之規定,並非下水道法規範範疇,請洽技師簽證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