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禁建命令發布前已完成全部基礎工程,然其申請用途違反已公告之都市計畫草案,可否准其繼續施工至一樓
內政部74.4.1台內營字第二九○二四九號函
本案於禁建命令發布前已完成全部基礎工程、申請人於禁建期間內,依「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之規定向當地地方政府聲請復工,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雖仍得繼續適用該特許興建辦法有關之規定,惟其申請用途違反已公告之都市計畫草案,應請勸導暫緩復工。如不聽勸導,將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該建築物如確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時,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其因變更使用、遷移或拆除所受之損害,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至於其起造人名義變更,應於取得原起造人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