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函請釋示租金補貼核定戶是否得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案

內政部營建署97.4.22營署宅字第0970021577號函
按「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2點第2款規定:「申請住宅補貼者僅得就前項三種方式擇一辦理;重複申請二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申請。」,爰若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為租金補貼核定戶,應駁回其申請,惟若其放棄原有租金補貼,則得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