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計畫公共設施「墓地用地」是否可作為殯儀館、火葬場使用
內政部79.12.11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五二號函
查都市計畫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等用地,其使用性質有所不同,於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七條已分別列舉之,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亦為同法第五十一條所明定,惟查台北都會區內之喪葬設施較為缺乏,本案公墓用地如確實適宜兼作殯儀館、火葬場之使用,應請貴府於該地區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確實予以考量。
內政部79.12.11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五二號函
查都市計畫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等用地,其使用性質有所不同,於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七條已分別列舉之,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亦為同法第五十一條所明定,惟查台北都會區內之喪葬設施較為缺乏,本案公墓用地如確實適宜兼作殯儀館、火葬場之使用,應請貴府於該地區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確實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