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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鄰接依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第3項規定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其作為綠地之國土保安用地,有關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防火間隔規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110.9.16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4967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6月15日新北工建字第1101135371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40款規定:「永久性空地:指下列依法不得建築……之土地(不包括道路):(一)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劃定並已開闢之公園、……綠地、綠帶及其他類似之空地。……」又依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第3項規定:「依第1項規定擴展工業時,應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10作為綠地,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6項規定:「依第4項規定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辦理,申請人不得逕依第6條附表一作為興辦事業計畫以外之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有關依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第3項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且限作綠地使用之土地,不得逕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作為興辦事業計畫以外之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故屬上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40款第1目所稱其他法律劃定之綠地,如已開闢,即為永久性空地。

三、又同編第110條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6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6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依左列規定:……」如經認定限作綠地使用之國土保安用地已開闢且深度達6公尺以上,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建築基地鄰接該綠地側自得免依第110條各款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