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適用疑義
內政部89.7.19台內營字第八九八四○六一號函
按行政法規不適用於該法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此為行政法中「法規不溯既往原則」;但如該事實或法律關係,係於行政法規生效前發生,於法規生效後仍繼續存在且尚未終結者,仍得適用生效後之法規,不生溯及既往與否之問題,此觀諸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二六九號判例及六十三年判字第一○七號判例可知。是以,本案得否適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後之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規定,應視該違法行為是否繼續存在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