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8條第2項(註一)所定不合格項目提改善計畫之改善期限如何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12.30.台內營字第8609256號
說明:
一、復貴廳86年11月28日86建四字第650474號函。
二、關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之檢查項目如不合格所檢附改善計劃其改善期限如何規定乙節,經查本部86年9月8日台(86)內營字第8681627號函會議紀錄結論(三)「凡經安全檢查不合格項目所檢附改善計劃,其改善期限因涉改善項目多寡、難易程度等因素,應由地方政府自行認定,據以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