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山坡地開發許可核准之住宅社區開發案申請建造執照時,得否調整各宗建築基地原核定之開發戶數惟總和不超出原開發許可計畫核定之總戶數疑義乙案
內政部94.3.23台內營字第0940082241號函
一、查「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申請人如變更開發計畫,應依第13條至第20條之規定辦理。但變更開發許可,符合下列要件者,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得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議許可:一、不增加建築基地面積及地號。二、不增加土地使用強度,並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三、不變更原開發許可之主要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第1項所明定,先予敘明。
二、就本案申請建造執照時擬調整各宗建築基地原核定之開發戶數,雖總和不超出原開發許可計畫核定之總戶數,如涉及原核定開發計畫變更,仍應依前揭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惟如變更計畫僅係調整各宗建築基地原核定之開發戶數,且符合該項但書規定所列之要件者,得委由縣(市)政府辦理審議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