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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建築工程施工中發生損害鄰屋事件處理疑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64.04.12.台內營字第622916號

說明:

一、本案係根據貴局64.03.13.北市工建字第51704號致本部營建司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施工中其有危害公共安全情事者,主管建築機關應以書面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之。此為建築法第58條第2款所明定。是建築物在施工中如有損害鄰地危及公共安全情事,自得依同法條而為處理。至建築物竣工後使用執照之停發,如無違反同法第70條第1項及第72條之規定要不得任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