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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內設立汽車駕駛訓練場規定

內政部76.6.3台內營字第五○六○九四號函
查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得否設置汽車駕駛訓練場,前經本部以74.4.8台內營字第三○二○一一號函規定:「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現行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已有明文規定,因之,工業區土地可否設置汽車駕駛訓練場乙節,應由省、市政府,依據各該施行細則之規定及實際情況,本於職權,依法逕行核處」。是以本部65.3.10台內營字第六五九九六八號函有關汽車駕駛訓練場在工業區者以其附設有汽車修理保養廠者為限之規定即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