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議會要求派員列席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聽證,應不予允許


內政部65.5.3台內營字第六七九七一○號函
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都市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先行公開展覽三十天,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如縣議會對都市計畫案有意見,自可依上開規定,於公開展覽期間內向該管政府提出,故嘉義縣議會要求於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派員列席聽證乙節,為避免影響都市計畫委員會之順利進行,及發生無謂之干擾與弊端起見,應不予應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