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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寺廟未依台灣省喪葬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申請設置,而於其既有建築附設納骨(灰)設備,是否有建築法第90條規定之適用乙案,查納骨(灰)設備既係為寺廟附設之設備,則其依「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註)使用類組認定仍屬E宗教類,是本案應無建築法第90條規定之適用,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02.14.台內營字第8672268號

說明:復貴廳85.12.20.(85)建四字第65999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