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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已依「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財務及事業計畫審核要點」規定申設「倉儲批發業特定專用區」之公司,於申請建築執照時應以何名義為起造人

內政部87.8.18台內營字第八七○七○四八號函
按「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為建築法第十二條所明定,惟起造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則應依建築法第三十條規定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次查首揭要點第七點(一)及(三)規定,申請人應具結保證依核准之計畫實施,且於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前,不得為土地之移轉,揆其立法意旨,當係以申請人為建築物之起造人,並由其依核准之計畫實施開發建設,及依法取得建築物之使用執照。準此,本案已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之「倉儲批發業特定專用區」,於申請建築執照時,自應以原申請人為建築物之起造人,始符合上開要點之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