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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內依法劃設為行水區土地可否徵收作堤防使用

內政部76.11.14台內營字第五四六三九九號函
按都市計畫行水區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劃定之使用分區,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本案都市計畫內依法劃設為行水區之土地可否征收作堤防使用,仍請依水利法暨該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