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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山坡地範圍之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建築案件,其開發計畫如於七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經審查完竣或辦理公告者,得比照本部營建署78.6.3七十八營署綜字第八一一七號函釋意旨,免徵求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

內政部82.11.8台內營字第八二八九二四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