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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暨台灣省都市計畫甲種及特殊工業區不得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


內政部68.1.26台內營字第八二七六四三號函
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有其一定目的與功能,一經編定,即應管制使用,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變更。關於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困難問題本部前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與前開函所敘六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會商結論第二項均有適當解決辦法,自可加強執行,不宜再以其停車場設置妨礙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