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函為貴局88建字第036號建造工程,為請領使用執照提列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1.04.台90內營字第8913030號

說明:

一、復貴局89年11月13日北市工建字第8932950300號函。

二、查本部86年12月9日台(86)內營字第8689215號函釋略以..「捷運聯合開發大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係屬公寓大廈,故仍應有前揭條例之適用。」在案(詳如附件),旨揭建造工程,即上開函示捷運聯合開發大樓。另為請領使用執照提列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乙節,按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1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已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之證明,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已有明定,該條所稱比例或金額並應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標準計算提列。

三、本案依建造執照工程造價內含捷運車站,其申請圖已分別標示計算捷運設施與聯合開發之工程造價,因捷運設施工程係屬公共建設之一種,是本案請領使用執照提列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應按該聯合開發工程造價提列,捷運設施工程造價部分免予提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