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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疑義

內政部89.12.13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五二八○號函

一、按現行旨揭條文第一項:「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基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後經變更為建地目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為前臺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府法四字第一四三一○六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之規定,本部八十五年五月四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三○九六號函係就未修正前之旨揭條文所為之解釋,應停止適用。

二、本案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編定為建地目,原有房屋為工廠之農業區土地是否適用前開條文規定申請建築,請貴府就該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編定為建地目之目的是否可供其興建住宅使用予以認定後,依前開條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