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加油站採取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方案後續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12.6.27營署建管字第1120808125號函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公司112年3月22日111全油總字第0034號函。
二、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有關公共建築物之定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定有明文。另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本部業訂有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以下簡稱本認定原則),並於第2點已明定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之種類。
三、按本認定原則第3點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公共建築物已依中華民國85年11月27日修正施行之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規定設置或核定之替代改善計畫改善者,視同具替代性功能。」、「前項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應改善者,應辦理改善。」故既有公共建築物已循第1項規定辦理者,視同已改善完成。惟該建築物如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應改善者,仍應辦理改善。
四、依本認定原則第11點規定:「公共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者,得於維持行動不便者自主使用之原則下,依下列改善原則辦理。但改善原則未明列者,仍應依本規範辦理改善:......。」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第5章已明定廁所盥洗室應檢討通則、引導標誌、廁所盥洗室設計、馬桶及扶手、無障礙小便器、洗面盆等項目,且本規範506.1位置已明定「一般廁所設有小便器者,應設置至少一處無障礙小便器。無障礙小便器應設置於廁所入口便捷之處,且不得設有門檻。」故如既有公共建築物之一般廁所內設有小便器者,應設置至少一處無障礙小便器。
五、另本認定原則第12點規定:「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無法依第11點規定改善者,得於提供支援服務協助之原則下,參照下列替代原則或其他替代方案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後,依其計畫改善內容及時程辦理:......(三)廁所盥洗室:......。3.加油(氣)站受限於建築基地、結構或地下設備管線,設置廁所盥洗室確有實際困難者,得採用流動式無障礙廁所盥洗室。......。」如於一般廁所內設置無障礙小便器確有實際困難者,得提具替代改善計畫報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後,依計畫改善內容及時程辦理。
六、來函所詢事宜,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如有疑義,涉屬個案事實認定,請檢具具體書圖資料,逕向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如涉及執行爭議,建議提呈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