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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北市國民住宅等候承購戶○○○君承購資格認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86.9.8台內營字第8681626號函

一、國民住宅等候承購資格,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定有明文,本部復以八十一、六、廿二台內營字第八一○三四八三號函示略以:「申請人自初審至複審配售時,均須配合國宅承購資格始得配售國宅。」

二、至前開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之認定,本部八十二、三、二台內營字第八二七二一五一號函亦有明釋略以:「...設於同一戶籍之直系親屬且有共同生活之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