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府函詢台灣電力公司申請「興達火力發電廠岸邊築堤填灰場中期工程」造地施工許可相關事宜乙案

內政部87.10.15台內營字第八七○八七五九號函

一、查目前區域地質圖之調查與繪製係由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理,依本部「申請海埔地造地施工許可書圖文件須知」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計畫開發海埔地基地地質說明書,應包括:「(1)區域地質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惟若確查無符合上開規定之資料,則應檢附該所現有最大比例尺之區域地質圖,並由開發單位進行補鑽探。

二、復查本部上開須知有關「鑽孔柱狀圖及地質剖面圖」之規定,係為確實掌握開發區之地質條件,以為設計施工之參據。故本案貴府應審酌開發單位所提之代替方案,在確能兼顧構造物安全及不致影響沿海自然環境前提下核發造地施工許可。若開發單位所提海堤位址附近已完成之廿八個鑽孔及鄰近海事工程之調查資料,無法推估本計畫海床承載力,並確保海堤之安全,則仍應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