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增建申請補辦建築執照得否免附使用共同壁協定書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1.12.營署建管字第0930078824號
說明:
一、復台端93年12月13日申請書。
二、建築法第30條明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第6款第1目規定: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是台端增建擬補辦建造執照,應依上開規定備具相關文件申請建造執照;如涉及使用共同壁,仍須依有關規定檢具使用共同壁協議書。若仍有疑義,涉個案事實認定部份,係屬地方權責,宜請檢具具體圖說資料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