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住宅法第21條第3項社會住宅「興建期間」之定義1案
內政部106年5月11日內授營宅字第1060806503號函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6年4月20日台財產署公字第10635004210號函辦理。
二、查住宅法第21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興辦社會住宅,需用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屬應有償撥用者,得採租用方式辦理,其租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有關租期之限制。租用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主管機關繳納。但社會住宅興建期間之租金得免予計收。」同條文說明4略以:「......由於社會住宅興建期間,主管機關並無收入,爰規定主管機關於社會住宅興建期間得免繳納租金。」上述「興建期間」係自主管機關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所簽訂租賃契約書之起租日,至該社會住宅完成出租作業,第一批社會住宅承租人起租日之前一日止(依租賃契約日期為準),以減輕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