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內政部76.9.4台內營字第五二八二一三號函
按「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商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徵收之」分別為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商港法第八條所明定。次查依商港法第六條規定擬訂商港區域內整體規劃時,其中細部計畫如與當地都市計畫互有牴觸,無法達成協議,應如何處理一案,前經 行政院七十二年三月四日台七十二交三九六七號函釋示有案;有關台中縣龍井鄉忠和段一三六八地號等十四筆土地,既經 貴府函稱係屬「台中港特定區計畫」之水域及溝渠用地,依商港法規定劃設為臨港工業區,本案台中港務局為配合台電興建台中火力發電廠,申請徵收上開地號土地作為道路使用,是否准予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校以辦理徵收乙節,應請依照行政院上開號函意旨,優先適用商港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