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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謄本是否具備建築法第30條所稱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法定效力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0.08.22.台內營字第025235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0.07.21.70建四字第97471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30條所稱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係指起造人取得土地提供建築使用之一切權利文件,如建築使用自有土地之所有權狀,使用他人土地建築之同意書、契約書均屬之,此項權利證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應就其內容認定之,本部65.08.31.台內營字第696214號函明釋在案,本案地籍圖謄本僅屬土地標示、地形之記載,自不具備上開規定所稱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法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