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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列管不適用營地提供台灣省政府合建國宅案

內政部營建署83.1.5營署宅字第二○八二一號函
有關合建國宅,除現行執行之眷村合建國宅,係依據「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根據現行國宅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均未有不適用營地合建國宅之規定,故國軍列管不適用營地應依國宅條例第九條規定,營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公有土地後,適宜興建國宅者應作價優先讓售國宅主管機關興建國宅。不適用營地提供省市政府興建國宅有關保留部分國宅供軍方配售有眷無舍官兵,目前係以個案方式辦理,惟保留部分以不超過興建住宅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並以垂直整棟分隔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