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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申請於貴省、市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設置停車場,需否先徵得該管工業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同意書始可

內政部75.10.20台內營字第四四六六七四號函
查都市計畫範圍內汽車運輸業停車場應設置在何種土地使用分區,前經本部函准經濟部65.10.1經(六五)工二七二三四號函表示意見略以:「為免影響未來工廠用地取得困難及工業區之整體發展,台灣省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應遵守下列兩點:(一)停車場用地,不得建造建築物。2.停車場設置地點及面積,應先徵得該管工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嗣經本部四度邀集經濟部、交通部等有關機關會商,將上開經濟部所提意見納入會商結論,爰以本部65.10.21台內營字第七○五○七七號函據以規定在案;惟查乙種工業區可否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並未明文規定,準此,本案在台灣省政府尚未依法修正細則增訂有關規定前,仍請依照本部前函規定辦理;至於現行「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對於汽車運輸業停車場之設置、核准機關已有規定,自應從其規定辦理。